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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福斯集團提前施行修正版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」
偕同台灣福斯集團全品牌自6月1日起同步實施
2021/06/02 作者:新聞整理
經濟部將於7月1日起正式實行修正版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」,未來將為消費者在購買新車時,提供法律明文規定的權益與保障。台灣福斯汽車強調「以人為本」,向來高度重視車主服務體驗與消費者權益,將領先同級並偕同集團旗下全品牌提前自 6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正版定型化契約,展現對消費者負責任的態度並提供完善的購車保障。
Volkswagen乘用車與台灣福斯集團全品牌 同步提前實施新政策
作為國內前三大的進口車業者,台灣福斯集團 (VOLKSWAGEN GROUP TAIWAN)確定將於法律明文規定之生效日的前一個月,自2021年6月1日起領先國內汽車同業,率先實施這項攸關消費者購車權益的重要法案,Volkswagen乘用車將偕同集團旗下包括Audi、ŠKODA 及福斯商旅全品牌同步施行,進一步保障車主與消費者權益。
台灣福斯集團總裁Matthias Schepers 表示:「這項法案通過施行後,意味著政府對於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努力向前邁進一大步,而消費者購車權益更是我們十分重視的,因此我們率先響應政府新政策,並提前施行法律所規範的相關權利義務,致力為台灣消費者提供完善、安心的購車環境。」
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重點修正項目說明
經濟部於年初修正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並訂於110年7月1日生效。新修正版契約規範新車在交付至少180日內或行駛至少1.2萬公里(兩條件以先到者為準)如果發生重大瑕疵,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(或等值)新車或解除契約。
經濟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,修正「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其重點如下:
一、行駛時起火燃燒;
二、發生暴衝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;
三、煞車失靈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;
四、行駛間熄火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;
五、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;
六、有危害生命或身體健康安全之虞,經維修二次而未修復者。
另外,新車如有以下情形,也將構成屢修不復之瑕疵,消費者同樣可以請求更換同型(或等值)新車或解除契約:
相關詳細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請詳見經濟部公告。
